释义 |
法律分析:清算可简单分为两类: 1、自动清算公司成员如合伙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意愿,认为公司原有使命已完成,或公司再经营也不必要,因此主动清算,出售资产,返还现金,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等,结束公司法律个人。自动清算可分为公司成员自动清算和债权人自动清算; 2、强制清算由于公司资金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以民事法追究,最后法院发出强制清算令。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经营停止,所有资产包括财产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和房地产在短期内出售,返还现金,按顺序偿还未付债务,然后通过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系列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