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委托评估时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
释义 | 1、法院委托评估,对于评估机构而言,评估的是市场价值,因为法院准备如何处置是后面的事情,评估机构没有权利去定拍卖底价;但是对于某些地方法院,由于法律本身学的不太好,会要求评估机构出具拍卖底价,此时,建议用“建议司法处理价”等不涉及法律、法规文献规定的词汇来描述。 2、对于法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 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因不动产价值往往较高,所以,一般来说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底价,我国最新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采取了上述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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