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通常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后,如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 法律分析 行纪人通常具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则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崔德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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