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是否有留置权? |
释义 | 行纪人一般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一、女儿委托父亲签订协议,委托人签谁的名字 女儿委托父亲签订协议,委托人签父亲的名字。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呢 行纪合同有下列特点: 1.主体有限定性。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代理代理中介机构 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二者的相似之处。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与代理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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