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女方无过错男方也可以提出离婚,双方如果达成协议,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因为女方无过错,因此,应综合事实考虑,男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为冲动离婚等等,如果感情未破裂,则会判定不予以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则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