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产生方式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核查债权、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等。债权人会议应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拓展延伸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程序及要点分析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程序及要点分析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召开会议,选举一位主席来主持会议并代表债权人利益。选举程序通常包括提名候选人、投票、计票和宣布选举结果等环节。在选举过程中,要注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规定。要点分析包括候选人资格要求、债权人权益保护、选举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选举主席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代表和保护,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选举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选举主席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选举程序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以维护债权人权益和顺利进行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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