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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释义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需符合法定资格和人数要求,且认缴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最低限额。发起人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行股份需遵守法律规定,可通过发起或募集方式进行。公司需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拥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住所。公司名称应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法律分析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结语
    以上是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包括发起人的资格要求、认缴和募集股本的要求、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项的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通过、公司名称的要求以及组织机构的建立。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有一个固定的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七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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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