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涉枪犯罪案件行为连续性的理解 |
释义 |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的重要行为特征。但是,如何理解其数行为的连续性,在刑法理论上是有很大分歧的。在日本、前西德等国及台湾学术界,关于连续犯的连续性问题有三种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1.主观说 该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或决意为标准,认为犯罪行为乃犯罪意思的发动见诸于外部的身体、动作,如主观意思或决意有连续,其行为自然有连续性。 2.客观说 该说主张以客观上的犯罪事实是否相同为标准,认为行为之连续不应以犯意之单一或继续为要素,只要犯罪事实相同,利用类似的方法或机会反复犯罪,即可成立连续犯。 3.折中说 主张以主客观两方面的要素为标准,认为单凭主观说或客观说均“失之偏激”,应“结合主观说之精神与客观说之理论为一统”两种意见。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学术界一般都主张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当以对行为人主客观条件的综合判断为标准。这是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也与确定罪数上的“犯罪构成标准说”相一致,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体现。在连续犯中,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结合是一种有机的结合,没有主辅之分。如果行为人具有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总犯意,客观上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当然谈不到成立连续犯;同样,行为人在时间场所接近的情况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总犯意,或者总犯意不明,也不能成立连续犯。所以一般认为,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时间、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综上所述,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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