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5)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6)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特定情形下无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