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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分两类:
    第一类是所有合同都适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类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包括其独特性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2、房地产分离出卖的;
    3、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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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