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减资后,股东究竟能否收回部分出资? |
释义 | 减资后股东的出资不可收回,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减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公司减资后股东的出资不可以收回。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拓展延伸 股东减资后,是否享有优先收回部分出资权利? 在企业减资后,股东通常不享有优先收回部分出资的权利。减资意味着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意味着股东的投资价值也相应减少。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减资后的剩余资金通常会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例如偿还债务、支付税费等。股东的权益在这些优先支付后才得到考虑。因此,股东要收回部分出资,通常需要在公司清算或分配剩余资金时,按照股东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法律和公司协议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资后的股东出资是不可收回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在减资后,股东的出资是无法收回的。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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