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1年5月1日, 刑法 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盗窃罪 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