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常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开庭前,没有阅卷的权利。只有检察官和辩护人才能阅卷,被告人可以要求查阅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被害人只能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些证据大多是受害人自己提供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几乎没有阅卷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