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时有何种补贴 |
释义 | 部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时补贴有: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二、住房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需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将其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三、政治待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的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优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中央军委及总部有关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执行;有关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所需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第二年1月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医疗保障。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安置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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