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目的是给经营困难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条例》同时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监督和监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制度类似于电信领域中的“停机保号”业务,号码暂时不用,可以留存一定时间,需要时可再次激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影响,中断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解决此类问题,也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借鉴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给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 据介绍,“歇业登记”近期在我国已展开地方试点摸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就明确,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