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涉及公司出资额分割,夫妻可协商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放弃购买权;如过半数股东同意,配偶可成为股东;如股东拒绝购买,法院会分割所得;如股东不同意且不购买,则视为同意,配偶可成为股东。 法律分析 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有限公司出资额的处理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则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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