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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开庭准备什么材料
释义
    开庭前原告应该准备的材料有:诉状、证据附件及原件、申请证人出庭名单及身份证、对案件的书面意见(类似于代理词)、案件的定性、主张的理由等。作为原告在开庭的时候,最关键的应当准备证据,携带原件出庭。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可提前通过网络查询相应信息了解庭审程序。一般需在开庭前到达法院,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进入法院需过安检必须出示身份证才可进入,开庭前负责案件的书记员会进行电话联络,然后到相应法庭就坐,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和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原被告可进行庭辩,最终法官宣布审判结果,原、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笔录签字确认,庭审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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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