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血压患者羁押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高血压犯人只有在羁押可能加重病情或危及生命时才可申请不羁押,需提供医疗证明。普通高血压犯人若羁押不影响健康,不可申请不羁押。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羁押高血压的标准是:如果羁押会使得高血压犯人病情加重又或者是危及生命的,则不宜羁押。需要申请不羁押的,需要提交医疗证明,申请不羁押的,可以对犯人不予拘留,而是予以取保候审。但是对于普通高血压犯人,如果羁押不会对犯人造成健康影响,就不能申请不羁押。 拓展延伸 高血压患者在司法系统中的待遇如何? 高血压患者在司法系统中的待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系统应该保障所有被羁押的人的基本权益,包括高血压患者。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提供适当的医疗护理和监护,确保高血压患者得到必要的药物和治疗。但是,其他司法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或专业知识来满足高血压患者的特殊需求。此外,羁押条件、监禁环境以及司法程序的延迟等因素可能会对高血压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确保高血压患者在司法系统中得到公平对待,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监护措施,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对高血压患者特殊需求的认识和理解。 结语 高血压患者在司法系统中的待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系统应该保障所有被羁押人的基本权益,包括高血压患者。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为了确保高血压患者在司法系统中得到公平对待,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监护措施,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对高血压患者特殊需求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十条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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