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该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等;被拆迁人被拆迁的房产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要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本,受委托的应有委托人的 公证委托书 等。 (二)拆迁计划该拆迁项目官方批准的拆迁整体方案,如拆迁范围在什么范围之内,四至的至线参照物,拆迁的详细开始时间和截止日期,提前拆迁的补偿奖励措施和标准,临时安置的补偿如租房补偿等事项。 (三)新建项目拆迁后建筑物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绿地面积、荷载等级、抗震等级、配套措施、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筑项目验收等级、平面图纸、布局鸟瞰图建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四) 征收补偿标准 对拆迁的房产的价值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名称、法定的评估资质证、评估的程序、评估的标的等;对不满意拆迁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申请其他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等事项。 (五)征收补偿方式对拆迁补偿的标准无异议后拆迁人可以一次性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回迁,若协议回迁的要注明回迁的面积、楼层、及其他事项。 (六)协调异议在确定征收范围后,被拆迁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拆迁征收人若对 拆迁补偿协议 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