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标异议答辩的时间限制为30天。商标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后,商标局将异议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若逾期未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如果错过了答辩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或申请恢复答辩权。申请延期需提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局审核通过后,可延长答辩期限。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答辩,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后60日内,申请恢复答辩权,并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商标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答辩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答辩意见。答辩期满未提出答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未依照本实施条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且未提出延期答辩申请的,视为放弃其答辩意见或者答辩权利。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延期答辩,或者经商标局审核延期答辩申请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的答辩权恢复申请的,商标局应当终止对该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