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楼层、朝向、房屋质量等等。价格条款。: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房屋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