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因此,如果婆家的房屋没有被设立为居住权,那么就不享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因此,如果婆家的房屋没有被设立为居住权,那么就不享有居住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婆家的房屋有没有居住权,要看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居住权而定,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就不享有居住权。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就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居住权。 结语 总之,根据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就不享有居住权。因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居住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