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
释义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名称不同 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3、担保的方式不同 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权跟抵押权不一样,可以被质押的财产一般都是动产,抵押的财产通常都是不动产,可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其实都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设立质权的时候,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动产质押不需要专门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冯进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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