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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释义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名称不同
    抵押的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2、抵押和质押生效的条件不同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3、担保的方式不同
    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所以: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权跟抵押权不一样,可以被质押的财产一般都是动产,抵押的财产通常都是不动产,可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其实都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设立质权的时候,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动产质押不需要专门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冯进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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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