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动产质权的实现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债权未得到清偿且非债权人原因;3.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动产质权指担保占有的动产,优先受偿。设立动产质权需注意: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需书面签订质权合同;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动产质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债务人必须在届满时履行债务,否则即使债务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无法实现质权; 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方面;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质权人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需要向共同占有的其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因此动产质权即为质权。设立动产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只有具备处分权限的人才能行使。动产质权通常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也可以根据遗嘱由遗嘱执行人将遗嘱指定的质物交给债权人。 设立动产质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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