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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工受劳动法的保护吗
释义
    未成年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且用人单位要对其实施特殊的保护,例如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一、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关于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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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