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罪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如下: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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