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监督人如何选任? |
释义 | 意定监护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自己的监护人。所以意定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在清醒时自己选任的。 一、第一监护人及监护人第二监护人是否存在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不存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同意。 二、关于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 三、监护权可不可以委托有哪些规定 可委托监护权,有关规定如下: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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