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的话,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 一、永续债的主要风险: 1.对于发行者来说流动性。 2.对于投资者来说,面临着长期信用风险。比如说,政府和企业还是有破产的可能。提前赎回的风险,发行人会买回去嘛。 3.利率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永续债的利率有可能低于当前的利率,那么持有人就可能亏钱。以及,流动性低,票息延迟支付。 二、永续债的特征: 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 2.票面利率较高; 3.含财务期权; 4.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债券. 5.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 法律依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2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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