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刑法第239条?? |
释义 | 如何理解刑法第239条??如何理解刑法第239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条文注释: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强行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其中,强行拘禁被害人作为人质,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作为人质,是指行为人以扣押的被害人作为交换条件,向他人提出要求,满足其要求者,释放被害人,不满足其要求,则继续加害被害人。以将被害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是认定本罪的重要方面。如果不具有此目的,而是为了实施杀人、伤害、强奸、拐卖、妨害公务等目的而将被害人予以绑架的,均不能以绑架罪论处。实践中由于绑架犯罪以暴力实施者较为常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就特别强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旨在对没有认知及反抗能力的婴幼儿实行特别保护。绑架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其勒索行为必须发出,更不要求其目的一定实现,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挟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的既遂。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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