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要求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是常见的条款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条款必须存在或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商业谈判,并以此达成最终协议。同时,如果合同中包含此条款,供应商应当尽合理努力履行合同规定,并对证据的完整性负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采购人和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由对方负责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向购货人负责,向第三人负责,对其所生产、销售的合格商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建议在招标投标合同时加入保证证据完整性的条款,以保障交易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同时,合同中的其他规定也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确保各方责任的明确和权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