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出口权办理地点为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进出口权是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进出口权的办理必须同时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