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 |
释义 | 不是,死刑在我国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死缓;另一种就是判处死刑,那么也就是题目中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是直接拉出去毙了。但在八九十年代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如此完善的今天,是需要走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在一审判决判处死刑之后,那么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死刑判决是没有生效的,需要继续走一个二审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都有一个二审的程序。当然被告人对于上诉权是可以放弃的,这毕竟这是他的权利。 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能够作出死刑判决的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上诉的案件自然就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缓的,这个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两年以后会变成无期徒刑,然后最终20年左右甚至不用20年就出来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会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三种之一:维持原判,也就是维持本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依法改判,也就是改判为其他的,有可能改判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或者是有期徒刑,甚至存在改判无罪的可能。发回重审,也就是将案件发回到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再走一遍程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对发回重审以后的新的判决继续上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判决的以后,有可能还能活好几年的原因。 在执行死刑时,有哪些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场所和方法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立即执行流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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