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起诉前手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商票逾期是指付款人未在指定日期付款导致票据逾期未兑付的状态。一般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定日付款汇票,同时也会在汇票上明确记载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时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