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票到期不兑付起诉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