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院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可以对侦查阶段已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 由于取保候审有固定的期限,因此,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应该及时解除。在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及时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在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决定时,检察机关应该遵循一些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检察院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点: 1、将决定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2、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3、通知保证人; 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4、告知可以领取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解除或撤销继续取保候审,都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刑事诉讼权的具体体现。有关解除或撤销时及时通知执行机关、送达犯罪嫌疑人、通知保证人、告知领取保证金等规定,都是对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做出的程序性规定。通知、告知、送达,不同的用语表明了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刑事诉讼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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