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车辆过户是作为动产权属转移的关键环节,通过提交相关的资料、证明,和相关手续,办理过户,实现车辆所有权由甲方所有转移至由乙方所有,完成所有权的转换。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手续需要完成。 1、作为交易甲方,应当提供购车的原始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原始合格证明、车辆登记证等,并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复印件。同时,须配合签订售卖合同。 2、作为交易乙方,同样需要备齐以上有关证件、证明和复印件。 3、签订交易合同或并办理再交易票据,仔细核实车辆车检证明、车辆交强险等交纳的具体情况,仔细核查交易条款,完成动产交易。 4、到地方交易大厅或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车辆过户预登记,登记过程。经过一定时段的法定宣示期后,确认车6辆权属无异议并无其他附带权限后,完成正式登记。 到了这时,车辆所有权才算是实现了所有权的转换,真正实现了有购买者所有。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