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原则上不影响审判机关的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以决定延期。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可以随时辩护权利。辩护人撤回辩护,应当向本人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和法院通知,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指定其他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按照原定日期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一)必须等待缺席人到庭的;(二)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三)其他必须延期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认为自己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延期的,可以决定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