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如果自己担任辩护律师,其是否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撤回辩护的原因是案情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准备辩护,那么自己担任辩护律师后,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以保证辩护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撤回辩护的原因不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辩护,而是其他原因,比如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那么可以根据之前准备的证据和材料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但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确有困难的,经过审判人员同意,在庭审中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收集和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文书,并向当事人说明可能对案件结论产生影响的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