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双方都要房产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取得,法院可以准许,根据价高者得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遵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