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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外兼职不影响本职工作,公司以此不发工资并要求赔偿可以吗
释义
    兼职劳动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存在,但是否允许兼职取决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兼职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并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不禁止员工兼职,但也不提倡和支持。因此,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约束员工的兼职行为。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被单位需要进行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纠正,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也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约束员工在外兼职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并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合法有效的手段下可以约束员工的兼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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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