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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法院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一审终局制的建立
释义
    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区别为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进行司法监督,但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监督制度尤其是监督理由不尽一致。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撤销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监督方式。[3]
    在区别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所以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实际上包含了四种具体途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对于这四种具体的监督途经,法律又规定了三套不同的监督理由。[4]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建立起来,这直接影响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仲裁的良性发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程序虽然有规定,但是在诉讼程序上还有诸多问题亟待探讨,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不同?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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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