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管辖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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