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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法律规定
释义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等法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合伙各方集合在一起是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
    3、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
    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合伙是以共同出资为前提,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
    5、合伙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即使合伙各方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任何一个合伙人仍有义务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而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不是法人。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二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擅自处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组织事务的赔偿责任等。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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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