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往保障计划或相互保计划是否会收到个人健康状况、治疗历史等信息?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书编号、监管部门、保险产品的条款、保费、费率、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同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有知悉权,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密处理。 因此,继往保障计划或相互保计划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以及保密处理措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健康状况、治疗历史等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泄露或滥用。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书编号、监管部门、保险产品的条款、保费、费率、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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