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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数罪并罚?
释义
    数罪并罚的条件是一人犯有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主要有哪些情况
    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怎样的情形下适用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犯有两个及以上罪名,且各罪名都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就可以适用数罪并罚,但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除外。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如何断定是否数罪并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哪些
    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一般有如下情况:
    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
    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
    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
    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
    
     该内容由 陈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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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