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 不当得利返还 的 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 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