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于双方意愿的婚前协议是有效的。如果该协议不利于孩子成长,或者处于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就是无效的。婚前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规定赋予了公民无限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协议都有效且自签订起便受此协议的约束,此协议设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违反设立的义务则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