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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归属争议
释义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东之间如果就股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或者公司以外的人对股权主张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人(部分案件也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股权的归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对股东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判定是否符合两种情形之一。那么股东如何证明自己拥有股权,法院对该事实的判定标准又是什么?
    当事人取得股权的途径大致分为以下六类
    在股权归属争议引发的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拥有公司股权,要理清该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当事人取得股权的途径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称设立取得,公司成立后所有发起人都应当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增资取得;股东增资和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向公司增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让取得;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四、由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应当取得分立后公司的股权,被分立的股东应当取得分立后公司的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五、因继承和受赠取得;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企业改制取得。
    股权归属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公司发起人、公司章程、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多重因素,法院的裁判观点自始至终都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做出判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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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