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是法院认定婚外情有效证据 |
释义 | 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3、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离婚时如何判定出轨,出轨如何取证 现实中,证明出轨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一是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人等依法提供。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人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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