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吗 |
释义 | 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例】何某与范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前两年,夫妻二人感情尚可。2008年夏,范某前往广东深圳打工,并且一年只回一次家。后范某发现何某在家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遂要求离婚。虽经何某苦苦哀求,但范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后范某与何某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3归范某所有。后何某拒绝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范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解析】当事人之间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未实现,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一、一方征信不良还能有抚养权吗? 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一方上征信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取得。【案例】孙某、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女孩。王某曾于2009年起诉与孙某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孙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主张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会给婚生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王某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孙某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900元,并有业务提成,而孙某实际工资是每月1300元左右,且婚生女自2009年2月一直在村幼儿园就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认可感情破裂,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孙某由谁抚养。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女儿由孙某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婚生女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就子女抚养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双方均有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年龄幼小时应当随母生活。现双方婚生女年仅5岁,年龄尚小,在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并在王某所在村的幼儿园学习,且其母王某亦有固定收入,由王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二审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王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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